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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有關白酒定義中所稱「糧穀 類」乙詞,係指稻米、高粱、玉米、大麥、小麥、蕎麥、粟(小米)、薯類、芋類及山藥。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9.02. 臺財庫字第09100458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2日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有關白酒定義中所稱「糧穀
    類」乙詞,係指稻米、高粱、玉米、大麥、小麥、蕎麥、粟(小米)、薯類、芋類及山藥。
    (財政部91.09.02. 臺財庫字第0九一00四五八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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