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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有關白酒定義中所稱「糧穀
類」乙詞,係指稻米、高粱、玉米、大麥、小麥、蕎麥、粟(小米)、薯類、芋類及山藥。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9.02. 臺財庫字第09100458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2日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有關白酒定義中所稱「糧穀
類」乙詞,係指稻米、高粱、玉米、大麥、小麥、蕎麥、粟(小米)、薯類、芋類及山藥。
(財政部91.09.02. 臺財庫字第0九一00四五八五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