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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4.07. 臺財稅字第09204526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7日
檢送內政部訂定「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乙份,轉
請查照辦理。
附件:內政部 92 年 3 月 25 日台內警字第 0920075351 號函
主旨:檢送本部訂定「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乙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明:
一、有關各直轄市、縣(市)輔導成立之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使用之巡守車輛
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經本部多次召集相關單位研商決議如下:(一)守望相助巡
守隊使用之巡守車輛必須以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或人民團體(以公益且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等)等名義登記為
汽車所有人,俾符「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至固定特殊設備及
特殊標幟之認定標準,由本部訂定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使用之巡守車輛相
關規定,送請財政部及交通部據以辦理車輛免稅及登檢事宜。(二)守望相助巡守隊
使用之巡守車輛尚未以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或人
民團體(以公益且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等)等名義登記為汽車
所有人者,應先向財稅機關申請編發統一編號,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車輛登檢。
二、巡守車輛如符右述規定,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向財稅機
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附件: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
一、為規範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特訂定本
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巡守車輛,係指專供公共安全守望相助使用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
三、本規定所稱固定特殊設備,係指專供守望相助使用,固定安裝於車頂前方,距擋風玻
璃頂端邊緣三十公分,左右距離相等,以螺絲或金屬拉帶固定於車頂之車頂燈,其燈
不得閃爍,其型式、規格如圖示(編者註:略)。
四、本規定所稱特殊標幟,係指加漆於車身兩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其式
樣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樣):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徽或隊徽等,其規格採原
則性規定,以長、寬各二十公分為原則;如有車體太大或太小無法依規定尺寸烤
漆,得依比例自行制定,並以美觀為原則。
(二)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十公分、寬十公分)為原則,如00村(里)或社區守
望相助巡守隊。
五、巡守車輛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並不得裝設警示燈及警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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