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酒」之範疇,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
;供工業用及軍事用之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6.24. 臺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24日
一、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酒」之範疇,依法應予課徵
菸酒稅,至供工業用及軍事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防部之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者,免徵菸酒稅。
二、本令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適用。
三、本部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八一八三號函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
日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0七六四號函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依財政部 104.11.18. 臺財稅字第 10404623640號令發布,自 104年11月18日廢
止〕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