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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
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銷售折讓處理,除由
個人參加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供其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
之憑證外,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臺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
號函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9.18. 臺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18日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
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銷售折讓處理,除由
個人參加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供其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
之憑證外,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臺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
號函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財政部 92.09
.18.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三七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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