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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6.02. 臺財產接字第09300156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2日
    台北縣政府公報93年冬字第 3期 6-9頁
    主旨: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
       準,請 貴機關並轉知所屬依內政部訂定之標準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授中社字第0九三0七二二0六四號函附「研商各
       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
       議」紀錄(附影本各乙份)辦理。
       附件:召開「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
       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會議紀錄
    伍、報告事項:
     一、合作事業輔導科報告:
      (一)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場地,大多由機關學校無償提供或僅須支
         付適當水電、清潔費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台財產接字第0九一00
         三0八六七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二
         十八條但書規定,在不違背原定用途前提下,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
         。其租金計收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
         計收,計收標準為房地年租金土地租金+房屋租金(土地租金申報地價×5%×
         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10%×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二)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三編「員工福利管理」第一章第三百七十
         二條第六款將「消費合作」列為員工福利事項,為各機關應辦事項之一,各機關
         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設於機關學校內,為機關學校員工(生)之福利組織
         ,非以營利為目的,大多數組織規模及營業額不大,供應物品價格低廉,如依前
         揭標準計算租金,迭經反映無法負擔,案經本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內授中社字
         第0920088027號函建請財政部考量,對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
         社所使用場地,宜延續過去由機關學校無償提供或借用,或視各該
         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經營狀況,在所能負擔範圍內,支付適當租金或水電、清
         潔費以落實政府照顧公教人員與推展合作事業政策,及本部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內
         授中社字第0920088114號函建請針對高中職校及國中小學員生消費合
         作社考量經營狀況,實無繳納租金之需要,僅須支付適當水電、清潔費。
      (三)針對本案財政部於本(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
         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算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請本
         部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考量在配合政策需求及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研
         訂租金計收標準後,函復財政部轉各機關學校執行,爰召開本次會議。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告:針對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機關學校提供場
       地,是否適用前項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計收租金疑義
       ,如機關學校提供場地屬「國有財產」,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陸、討論事項
      案由:研定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
      計收標準,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租金計收標準如次:房地年租金土
       地租金+房屋租  金
      (一)土地租金 申報地價×5%×使用面積。
      (二)房屋租金 房屋課稅現值×10%×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二、按我國為合作政策國家,憲法第一四五條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明訂於基本國策章,同法第一0八條至一一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立法並執
       行推展合作事業。
     三、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三編「員工福利管理」第一章第三百七十二條
       第六款將「消費合作」列為員工福利事項,為各機關應辦事項之一,各機關員工消費
       合作社大多設於機關內,主要辦理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供應業務,為機關學校員工之
       福利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
     四、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於學校內,主要辦理供應員生健康安全食品飲料、學用品,及
       配合學校實施合作教育,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由於員生社營業時間為課餘時間,尚需
       扣除寒暑假,業務上部分員生社僅得販售礦泉水、鮮奶、純果汁等少數物品、或僅辦
       理學生制服、餐盒採購等業務,年度盈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作為「公益金」,半數以上
       作為學校公共設備之用等情形。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與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二者租金計收標準應分別考量訂定。
       辦法:針對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
       租金計收標準擬定如次:
      (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計收標準:土地租金申請地價×2%×使用面積、房屋租金
         房屋課稅現值×5%×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計收標準:土地租金申報地價×1%×使用面積、房屋租金
         房屋課稅現值×2%×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結論:依辦法所訂租金計收標準,請財政部函轉各機關學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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