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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本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臺財稅字第七六二0五六七號函會商結論相關營業稅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7.19. 臺財稅字第09304525240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19日
一、本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臺財稅第七六二0五六七號函會商結論 (二)中,「如於次
月十五日前報繳營業稅時,無法取得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
件適用零稅率者」等文字,應予刪除。二、另該函會商結論 (三) ,有關免稅出
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如有
冒稱購買用途之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規避支付進項稅額並交由課稅區之營
業人 (賣方) 作為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者,一經查明,應即取消其使用統一發票
扣抵聯簽證資格,該課稅區之營業人 (賣方) 於銷售貨物時,應即按銷售額向其
收取營業稅額,由買受人依進、銷項稅額申報扣抵之規定辦理之規定,停止適用。
(依財政部 93.11.18. 臺財稅字第09304162080 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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