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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
期間之限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8.03. 臺財稅字第093045408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3日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
限制。本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0六三三七號函,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
起,停止適用。營業人如仍有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應於九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 93.08.03.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四0
八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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