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視為未變性酒精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93.09.08. 臺稅二發字第0930412979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8日 ○○公司進口大陸產製已變性酒精,經化驗其用以變性之正己烷含量,與修正前「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之「酒精變性劑標準表」不符,既經財政部國庫署認定,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應視為未變性酒精,該批變性不符規定之酒精應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