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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視為未變性酒精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93.09.08. 臺稅二發字第093041297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8日
    ○○公司進口大陸產製已變性酒精,經化驗其用以變性之正己烷含量,與修正前「未變性酒
    精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之「酒精變性劑標準表」不符,既經財政部國庫署認定,酒精變性
    不符規定者應視為未變性酒精,該批變性不符規定之酒精應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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