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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短期受益證券由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者,應由集中保管機
構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11.02. 臺財稅字第093045433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2日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短期受益證券,經依「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
業辦法」規定由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者,參照本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臺財稅字第0九
二0四一六0五七號函規定,應由集中保管機構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
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