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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 第1 項
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
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1.20. 臺財稅字第094045068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20日
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 第1 項
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
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二、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影印本或證明
文件。其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 3項第 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財
政部 94.01.20. 臺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六八八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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