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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攜帶大量盜版光碟出境海關執行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1.15. 臺財關字第096000159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15日
    主旨:關於海關查獲旅客攜帶大量盜版光碟出境,是否屬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規定公告之「
       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乙、管制出口物品:三、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海關於
       執行上發生疑義一案,請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2月25日召開「未經合法授權之翻
       製唱片,是否包含盜版光碟」會議結論辦理。
       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01/09智著字第 09616000010號函
    主旨:檢送本局95年12月25日召開「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是否包含盜版光碟」會議紀
       錄 1份。「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是否包含盜版光碟」會議紀錄結論:依懲治走
       私條例第 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乙、管制出口物品:三、未經合
       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是否包含盜版雷射CD、盜版 VCD、LD、 DVD與CD–ROM 等光
       碟類產品一事,由於「唱片」與「光碟」產品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如果解釋為相同評
       價之產品,將產生「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之情況,違反「刑法禁止類推解釋及擴張
       解釋」之規範,並不妥適;至於增列公告項目,將盜版光碟類產品納入管制物品部分
       ,勢將擴大至所有「盜版光碟」均包含在內,則原僅係針對錄音著作之管制範圍,將
       擴及至著作權法11類著作一律被納入管制(因各類著作均可重製於光碟內,如電子書
       、電影、攝影集、美術集等),而均屬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物品」,則不論進、出
       口,貨物、旅客隨身攜帶及郵遞等行為全部納入懲治走私條例規範,嚴重變更現行邊
       境管制之處理模式,且恐引發人民反彈,與所欲解決之法律面疑義並無實質之幫助;
       如果廢止,恐會引起貿易對手國質疑我國邊境管制措施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決心,亦不
       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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