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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96年11月 7日修正公布後,候選人依同法第42 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者,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 3項第 2款規 定項目分別列示,並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 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12.04. 臺財稅字第096045544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4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96年11月 7日修正公布後,候選人依同法第42
    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者,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 3項第 2款規
       定項目分別列示,並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
       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候選人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
       核完竣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
       件。但經稽徵機關審酌認有調閱競選經費支出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查核之必要者,候
       選人仍應提示競選經費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供核。(財政部 96.12.04. 臺財稅字第
       0九六0四五五四四九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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