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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發布海關緝獲違章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時,應遵循之辦理事項規定,並停止適用原財 政部 89.10.26 台財關字第 0890550460 號解釋函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11.03. 臺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3日
     一、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之案件,如經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
         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免依逃避管制論處。
      (二)持憑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報運進口原屬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者,經查無
         虛報貨名,僅規格或成分不符之案件,認屬不涉及逃避管制。
     二、本令發布後,尚未確定案件有符合前點規定者,即依本令規定辦理。三、海關緝獲廠
       商違章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物品,於本令發布時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
       自本令發布之日起 6個月內,如能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可免認涉屬逃避管制。
     四、本部89年10月26日台財關第0890550460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 97.11.03. 臺財關字第0九七0五五0五一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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