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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進口管制物品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之範圍、未核發海關處分書案件經補具輸入許可證
之處理及限期辦理退運廠商無法辦理退運之處罰等事宜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3.11. 臺財關字第098050054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1日
補充本部97年11月 3日台財關字第 09705505100號令之規定如下:
一、該令所稱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包括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專案進口函件、輸入許可證或
經主管機關協助查明符合進口時專案核准輸入條件之函件。
二、該令發布後海關尚未核發處分書之案件,經廠商補具輸入許可證者,系案貨物除涉及
其他違章情事,應依規定辦理外,海關應准予銷證稅放。
三、該令發布後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經主管機關協助查明並取得符合進口時專案核准輸
入函件者,除涉及其他違章情事,應依規定辦理外,免依逃避管制論處。惟海關應責
令廠商限期辦理退運;無法辦理退運者,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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