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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合法性之考量,不宜因個案而通盤改變合於法律規定之作業流程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8.15.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5日
有關楊○○君對於捐贈土地是否能考量核定日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 貴局辦理道路土地捐贈作業流程除符合民法第四○六條之規定,並已成行政慣例,
基於合法性考量,似不宜因楊○○君之個案而通盤改變合於法律規定之作業流程,謹先
陳明。
二、本件雖捐贈人與受贈人似得以雙方之合意,將捐贈契約之成立及生效日期追溯至捐贈人
要約之日(即收件日),如純就私法自治之契約自由原則而論,雖無不可之處。惟就本
府向來之行政慣例與前開道路土地捐贈作業流程觀之,則 貴局所擬方案顯然涉及「稅
捐規避」(請參照陳清秀著,稅法總論,九十年十月第二版,第二二八頁至第二三一頁
;第二三六頁至第二四四頁),為避免本府不慎幫助楊○○君短漏稅捐,造成楊君與本
府共同不法,即為確保本府與楊君權益,本會建議不宜以收件日為簽約日。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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