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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法、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解釋與適用,應落實稅捐稽徵法規定,以確 保課稅公平與正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1.14. 臺財稅字第10004501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4日
    主旨:為實現課稅公平與正義,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請依說明三落實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0年 1月 6日立法院第 7屆第 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羅委員○蕾等人之二則提案辦理。
     二、首揭提案案由略以,稅捐稽徵機關行使課稅權應嚴守憲法租稅法定原則、平等原則及
       國際公約人權保障精神;對於稅法解釋與適用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以免造成不公平
       之稅捐負擔及違反稅捐正義。另對於違法或違憲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應從憲法上
       人權保障觀點,進行合法性及合憲性之解釋與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三、按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
       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
       公平原則為之。」為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 3、第 12 條之 1第
       1 項所明定;次依司法院釋字第 267號解釋意旨,法律條文適用時發生疑義者,主管
       機關得為符合立法意旨之闡釋。據此,對於稅法、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解釋與適用
       ,應落實依上開規定,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及公平原則等為之,以確保課稅公平
       與正義,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正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苗栗縣政
       府稅務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雲林縣稅務局、嘉義縣財政稅務
       局、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臺東縣稅務局、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基隆市稅務局、新竹市稅務局、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福建省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福
       建省金門縣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南市政
       府稅務局
    副本: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五組、第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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