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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因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依當舖業法已發生流當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車輛,
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7.20. 臺財稅字第100001514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20日
主旨: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就其依當舖業法規定已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
戶登記之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 4月13日中區國稅徵字第1000011936號函。
二、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其車輛依當舖業法規定發生流當情事,惟未辦理過戶登記,
致車籍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一致,該車籍登記是否為車輛所有權移轉之對
抗要件,經函准法務部 100年7 月11日法律決字第1000015334號函復略以:「……汽
車讓與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 2項第 1款應辦理過戶登記,惟此非汽車所有
權移轉之生效或對抗要件,而僅為公路監理機關之行政管理措施。本件 A公司於96年
2月26日已將所有車輛持向當舖業者典當,因逾當舖業法之法定贖回日期仍未取贖,
於96年 5月31日即生該車輛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者之效力,至當舖業者於取得所有權
後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僅屬有否違反行政管理措施之問題,尚難據謂非
經登記即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是旨揭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尚不得辦理禁止處
分登記,倘已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者,應即主動清理,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三、檢附法務部 100年 7月11日法律決字第1000015334號函影本供參。正本: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
副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
省南區國稅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臺中市政府稅務局、臺
南市政府稅務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南投縣政府稅
務局、雲林縣稅務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臺東縣稅務局、花蓮
縣地方稅務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基隆市政府稅務局、新竹市稅務局、嘉義市政府
稅務局、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賦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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