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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 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如下: (一)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 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4.30. 臺財稅字第101000767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4月30日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
       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如下:
      (一)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
         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二)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各類材質製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禮儀用品、娛樂器皿
         、工具等,包括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
         、舟車、工具等。
      (三)所定圖書文獻,包括圖書、文獻、證件、手稿、影音資料等文物。
     二、海關於實務執行上如有認定疑義,請依案附格式(如附件 1、 2),
       檢附進口古物資料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認。三、廢止本部91
       年11月 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123號函。
    附件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認定「本國之古物」資料一覽表 附件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認定「本國之古物」相片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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