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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規定,有關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
(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之營業
稅課徵事宜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05.13. 臺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13日
補充核釋本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0620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
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
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條之 1第 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
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
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第 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 條之 1第 2項規定供營運之
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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