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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菸酒稅法」第 5條有關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應檢附文件之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11.18. 臺財稅字第104046236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一、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
徵菸酒稅。至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檢附
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免徵菸酒稅。
二、廢止本部92年 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及 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
042144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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