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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員之撰稿,有無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1.10.20. 台內著字第81200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0月20日
一、按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
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二款著有明文。又「稱公文
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來函所詢貴處由職員完成撰稿,再彙編成冊之「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工作紀要」一
書,是否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稱「職務上之著作」?抑或適用同法第九條
第一、二款,屬中央機關就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物一節,查前述「第二屆國民大會
臨時工會工作紀要」一書是否屬「公文」或其翻譯物或編輯物之範疇,須就該書是否
具備「文書」要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以及是否為公文之翻譯物或編輯物而
認定之。如其非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二款所定公文或其翻譯物、編輯物等不得為
著作權之標的且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者,自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適用。至同
法第十二條規定已將第十一條之情形排除在外,該項由貴處職員撰稿之著作,應無著
作權法第十二條之適用。(內政部81.10.20臺內著字第八一二00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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