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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之意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1.11.17. 台內著字第81185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17日
一、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公文」係指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所定之「公文」而言
。又「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
理。」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著有明文。是公務員基於職務所完成之著作,是否屬公文
之範疇,應依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且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來
函所詢各機關公務員基於職務關係所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公務員基於職務
完成之研究報告等是否屬公文之範疇一節,須就個案事實依其是否處理公務之文書,
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
二、另所詢公務員基於職務完成「公文以外」之著作,是否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規定一節,查公務員基於職務完成公文以外之著作應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惟來函所詢問題語意不明,茲就事實上可能發生之各種情況舉例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在公法人企劃下完成職務上之著作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公法人未企劃之情形下,公務員個人完成之著作,公務員為著作人,該著作與公
法人無關。
(三)公務員係受公法人之聘用且在公法人企劃下而完成之著作(包含職務上及非職務
上之著作),除有應適用第十一條之情形者外,應有第十二條規定之適用。(內
政部81.11.17. 臺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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