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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大學教職員務上著作,有無第十一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6.16. 台內著字第82131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6日
     一、查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法人」不論公法人或私法人均有該條之適用。復查該條所
       稱「法人之受雇人」並不以民法上之僱庸關係為限,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82)內著字第八二0三0三八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所詢國立大學是否為公法
       人?國立大學之教師(聘任制),職員(派任制)是否為受雇人一節,爰非本部權責
       ,且貴部係教育主管機關,請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
     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公文」係指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所稱之「公文」而言
       。又「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著有明文。是著作是否屬「公文」應依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
       文書,且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臺(81)
       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至公務員職務上所完成者究屬公文
       或非公文之著作,如有爭議請就具體個案依公文程式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認定之。如對
       公務上及非職務上之著作,除有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一十條之情形者外,應有同法第十
       二條規定之適用。(內政部82.6.16.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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