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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設立統一窗口及合理的收費標準一節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1.06.13. 智著字第0910004754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13日
主旨:有關 貴公司建議設立統一窗口及合理的收費標準一節,復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九一) 金裕字第0一二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設立,究採限於一家或採取多元化開放多家,各有利弊,八
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立法時,即經多方討論,惟基於憲法第十
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另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作法,亦無以法律
限制僅准設立一家仲介團體之立法例,最後認為不宜在法律明文規定限於僅成立一家
仲介團體。惟國內之著作權仲介團體能如世界各國現況由市場運作自然形成一個仲介
團體,主管機關樂見其成,惟在此之前,本局對已開始運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積極
予以輔導、監督與查核,以維護權利人與利用人之利益。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授權利用屬私經濟行為,權利人與利用人所約定之使用
報酬,是否公平合理,有賴市場機能加以決定。又目前許可設立之八家著作權仲介團
體,兼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等三類,除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屬性不同
外,其市場之利用狀況及價值亦有異,故各有不同之使用報酬費率,其計算基礎並不
相同。是 貴公司前揭函所稱「修法以設立統一窗口及合理的收費標準」一節,若係
指制定統一之收費標準者,在法理上及實務運作上均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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