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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夫妻隔離所發生重婚事件,欲辦離婚登記,須提憑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規定之離婚書約或提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書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4.15.臺(82)內戶字第82021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15日
    查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略以:「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
    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
    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
    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抵觸。
    」依上開解釋,陳淑卿與「林玉書」和「時仁和」重婚,不得予以撤銷。林君與陳淑卿女士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民國三十八年間,因公前往大陸雲南被俘,妻陳淑卿四十八年申請將配
    偶姓名欄林玉書(存)變更為(歿),其於七十九年自大陸來臺定居,應先將陳淑卿之配偶
    姓名欄林玉書「歿」更正為「存」;雙方當事人若欲辦理離婚登記,須提憑民法第一千零五
    十條規定之離婚書約或提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書辦理。(內政部82.4.15.臺(82)內戶字第
    八二0二一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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