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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地點
、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88.11.15. (88)中選三字第8885572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1月15日
主旨: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
、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依據: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辦法第三條、第
四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七日止。(如郵寄
申請,其寄達日期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
二、申請登記地點: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
三、應備具書件及份數: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
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一個。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
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四、申請登記方式:得以郵寄方式或委託他人申請登記。委託他人辦理者除前項應備具之
書件外,並應檢附委託書(如附件二)。
附件一: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申請書
鄉
受文者: 省 縣 鎮戶政事務所
市(區) 市 市
一、申請人 申請登記為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
二、茲依規定檢附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
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及回郵信封一個。請
照核辦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址:
省 縣 鄉 村 路 段 巷 弄
(市)(市)(鎮市區)(里)(街) 號 樓
戶籍遷出之年月:
現在通訊處:
國內代收人:
國內代收人通訊處: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一、「受文者」之下應填寫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機關名稱。二、第一項「申請
人」之下填寫申請人姓名,「申請登記為第」之下填寫選舉任別。
三、第二項檢附回郵信封一個,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收
件地址。
四、申請登記查核結果通知書之寄交,申請人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由受理登記之戶籍
機關逕寄該代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寄交申請人。五 申請人有指定國內代收人,
選舉人投票通知單,由鄉(鎮、市、區)公所寄交指定代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留
存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備供領取。
六、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登記者,應另附委託書。
七、申請書得由申請人自行依式製作,如以郵寄,最好以掛號寄發。
附式二:
委託書
茲委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省 縣 鄉(鎮 村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市) 市區)(里) (街)
電話: )代辦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之申請。
此 致
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一、「茲委託」之下填寫受委託人姓名。
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戶籍地址」欄,應依被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詳
實填寫。
三、「戶政事務所」之上,填寫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之原戶籍地戶籍機關名稱。
四、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應附:(一)申請書。(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
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護照如有延
期或延期加簽時,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
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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