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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
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89.01.22. (89)中選一字第890004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22日
主旨:公告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
金額等事項。
依據: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同法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
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及地點: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三)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三樓中央選舉委員會櫃台。
二、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四、保證金:
(一)每一組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
(二)保證金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為限
。
五、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亦得委託其中一
人親自辦理或聯名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
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六、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
申請登記時,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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