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告國民大會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89.04.06. 中選一字第8900498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6日
主旨:公告國民大會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
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三項、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
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四月十三日止。
(二)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
(一)區域選出者:
1.台北市選出者: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2.高雄市選出者: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3.台灣省各縣市選出者:各該縣市選舉委員會。
4.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選出者:各該縣選舉委員會。
(二)原住民選出者: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台灣省選
舉委員會、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台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福建省
金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三)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中央選舉委員會。
(四)全國不分區選出者:中央選舉委員會。
三、表件及份數:
(一)區域/原住民選出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
(三)全國不分區選出者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八十
九年四月十三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僑居國外國民、全國不分區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由
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三)保證金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為限
。
六、區域、原住民選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
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僑居國外國民、全國不分區選舉,政黨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或領表,應由該政黨指定
之人員,持加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所頒發該政黨圖記之函件向中央選舉委員會
辦理。同時應繳驗該被指定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驗後發還。
八、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申
請登記時,向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但僑居國外國民、全國不分區選舉,應由
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之政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