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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院之判決書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節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0.11.15. 電子郵件字第10011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
       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 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
       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1條規定:「稱公
       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來函所詢法院之判決書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
       節,依上述條文規定,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屬本法第
        9條第 1項第 1款所稱「公文」,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 9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 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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