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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車輛用行車紀錄器依商標法施行細則商品分類應歸屬何類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1.11.28. (101)智商00348字第1018061838
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主旨:有關所詢車輛用行車紀錄器依商標法施行細則商品分類應歸屬何類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 101年10月22日請求解釋申請書。
二、目前坊間所稱「行車紀(記)錄器」商品,為具有攝錄放影功能之影像記錄設備,與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第39條所稱之「行車紀錄器」顯有不同,該紀錄器之功能為連續記
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等資訊,以便在交通糾紛時提供證據,為記錄行車資
訊之設備。早期之「行車紀錄器」為機械記錄方式,直接附於汽車儀表背面,為汽車
儀表之附件,故與汽車儀表同屬於0952組群商品;於商品數位化後,「行車紀錄器」
不但可記錄行車資訊,更可經由電腦分析行車資訊,其性質應屬0917組群商品。至於
目前坊間所稱「行車紀(記)錄器」商品,因具有攝影功能,係屬0919組群商品,為
與記錄行車資訊之「行車紀錄器」有所區別,則以「行車影像記錄器」商品名稱建立
其商品資料檔。
三、關於所詢問題 2,「電腦硬體」係指與電腦設備相關之硬體設備,如資料處理裝置、
電腦鍵盤、滑鼠、印表機等商品,「行車紀錄器」或「行車影像記錄器」並非直接與
電腦設備相關之硬體設備,故指定商品為「電腦硬體」者並不當然及於「行車紀錄器
」或「行車影像記錄器」商品。
四、關於所詢問題 3,「影像通訊器」之商品性質為通訊設備,係屬0938組群商品,與「
行車紀錄器」或「行車影像記錄器」之商品性質並不相同,故指定商品為「影像通訊
器」者不及於「行車紀錄器」或「行車影像記錄器」商品。
五、來函另提到本局商標資料檢索中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無法查詢到行車記錄器
商品類別歸屬一節,建議將該商品名稱拆開用「行車」或「記錄器」的關鍵字方式查
詢,可增加查詢到相關商品的機會。若對第 9類商品的查詢、定義或核收有任何疑問
,可直接洽本局該類別商品諮詢服務人員(02–23767546吳先生、02–23767550廖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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