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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產公司雖得以較優之蔬果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故就供應「較佳」蔬果部分 ,其計價如依農產公司報價計算,顯然增加契約價金,參照前揭規定及前開蔬果採購契約 之意旨,將有違採購契約之約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0.北市法一字第09430030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20日
    主旨:有關 貴園92年度採購蔬菜、水果合約執行計價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園94年 1月 5日北市動園動字第09330794300 號函。
     二、按「臺北市立動物園蔬果採購契約」第 5條第10款約定:「甲方訂購蔬果應為當日可
       食之熟度,蔬果品質係依果菜分級包裝手冊屬優級或特級,除甲方主動提出更換或乙
       方建議替代品經甲方同意下作業。」據此,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
       產公司)依據前揭約定僅得供應優級或特級品質之蔬果。故該公司平日供應較特級品
       更佳之「較佳」蔬果部分,雖已超出前揭約定之範圍,惟既經貴園驗收通過,自已取
       得貴園同意,是以,就蔬果之交付部分,要難謂有違前揭約定。
     三、至於價金給付部分,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
       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
       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
       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三)因
       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據此,農產
       公司雖得以較優之蔬果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故就供應「較佳」蔬果部分
       ,其計價如依農產公司報價計算,顯然增加契約價金,參照前揭規定及前開蔬果採購
       契約之意旨,將有違採購契約之約定。
     四、從而,農產公司就「較佳」蔬果部分所受領之貨款,如有逾特級品之價金者,係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貴園自得依據民法第179 條規定,向農產公司主張返還其逾
       領契約價金之利益。
     五、再者, 貴園爾後如同意農產公司以較優之產品代之者,除應以書面同意外,並應確
       實依據前開「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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