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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9.03.03. 經商字第2021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3日
主旨: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七八建三甲字第三二七0三三號函。
二、本案經洽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九年二月七日七十九局**字第0三二七0號函復
以:「查銓敘部七十八年九月九日78臺華法一字第三0五八九二號函釋略以,公務員
投資於營造業公司為股東,如其投資行為符合下列要件:『(一)所投資之事業,非
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二)僅得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
本總額百分之十。』當為法所不禁。銓敘部函釋,係界定公務員得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投資之範圍,而本局七十七年六月二十日(77)局字第二0一四
一號函,係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審查公司登記案時,事先對於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擔任公司登記之申請人、董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予以嚴審過濾
,以防違法事件之發生,二者並無牴觸。因此,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今後審查公務員投
資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請依銓敘部上函規定查明認定處理」。準此,今後類
此案件,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揭函釋辦理。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九年二月七日七十九局字第0三二七0號函及銓敘部七
十八年九月九日78臺華法一字第三0五八九二號函影本各乙份。
附件:
主旨: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適用疑義一案,本局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經(79)商字第0六六一二九號函。二、查銓敘部七十
八年九月九日78臺華法一字第三0五八九二號函釋略以,公務員投資於營造業公司為
股東,如其投資行為符合下列要件:「(一)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
。(二)僅得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
之有限公司股東。(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
當為法所不禁(如附件)。銓敘部函釋,係界定公務員得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投資之範圍,而本局七十七年六月二十日(77)局**字第二0一四一號函
,係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審查公司登記案時,事先對於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擔任公司登記之申請人、董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予以嚴審過濾,以防
違法事件之發生,二者並無牴觸。因此,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今後審查公務員投資行為
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請依銓敘部上函規定查明認定處理。
附件: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七十八年八月四日七十八局**字第二八三六五號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
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
公司、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
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其中,但書所稱「農、
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固未將其他主要事業,如林、漁、牧、狩獵業,製造
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
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等事業,逐一列舉,惟揆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目的,係
在適度規範公務員之投資行為,故對其投資型態、投資額度及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
務機關所監督等事業均有所限制,以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職務,努力從公,換言之,其
目的似非在於限制公務員所投資之事業類別。
三、綜上所述,公務員投資於營造業公司為股東,如其投資行為符合下列要件:「(一)
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二)僅得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
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依據現行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已無股
份兩合公司之組織型態,併此敘明),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三)投資之
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當為法所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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