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處分書,郵寄歷經退回,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
九條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0.08.12. 經商字第2202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8月12日 按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故商業負責人違反商業登記法應受罰鍰之處分書,如經郵寄送達
時其負責人藉故拒收者,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處理。
(經濟部80.8.12.經商字第二二0二0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