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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1.01.08. 商字第2340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月8日
二、關於未成年人得否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請參照本部71.2.16.商0四四九五號函。
三、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
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
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
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者,不在此限,來函所詢軍公教人員可否為有限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節,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逕向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洽詢。 (經濟部 81.1.8.商字第二三四0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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