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釋復違反商業登記案件之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主管機關可否依職權逕為公示送達疑義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1.07.17. 經商字第218144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7月17日
主旨:關於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之罰鍰處分書如因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主管
機關可否依職權逕為公示送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一)五月二十五日北市建一字第二八一四0號函。
二、本案經洽准法務部函復意見略以:「按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
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經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同法第一百四
十九條第三項復明定:『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
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
公示送達。』準此規定,違反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行為人或攤販(參見該法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變更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向主管機關陳
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即得依職權逕為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既未經立法通過,總統公布施行,自不宜引為執
行上之依據。」請參照法務部意見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