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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公司、商業登記時,如發現有公務員違反公務公務員服
務法第十三條規定者,為避免公務員因不知或不諳法令而遭懲處,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宜先函請當事人於相當期日內斟酌辦理,逾期則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名單知該主管機關查處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5.07.11. 經商字第852117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11日
主旨:關於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公司、商業登記時,如發現有公務員違反公務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者,為避免公務員因不知或不諳法令而遭懲處,公司、商業
登記主管機關宜先函請當事人於相當期日內斟酌辦理,逾期則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名
單知該主管機關查處,請 查照。
說明:依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五建三字第一00一六五號函轉臺灣省
政府交通處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八五交人字第一四八八八號函辦理。(經濟部85.07.
11. 經商字第八五二一一七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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