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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修正建議開放間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5.11.01. (85)經貿字第85261250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1月1日
    主旨:公告修正建議開放間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凡未經本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出進口廠商或工商團體如認為其
       確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不危害國
       家安全(二)對相關產業無不良影響」之條件者,得填具「建議開放間接輸入大陸地
       區物品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提出開放進口之
       建議。建議項目經徵詢有關主管機關及工商團體意見,並召開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
       部核定後公告准許自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或地區間接輸入。
     二、政府機關(構)亦得依其主管業務立場,依據前述開放條件或特殊情況詳如評估後,
       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提出建議開放間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其經提審查會議通過者
       ,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三、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經(八十四)貿字第八四二六二三三八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
       〔依經濟部 91.02.15 經授貿字第 09120020180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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