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建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在合法之轉租,次承租人基於占有連鎖關係,得主張其係有權占有,而排除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之適用。然所謂之占有連鎖係以原來租賃關係(之存續)為基礎,則一旦原租賃關係 消滅(例如:租賃期限屆至或契約之終止),次承租人之合法占有權源即失所依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2.1.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4年2月1日
      奉交下有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本市公有○○超級市場擬申請二樓劃設餐飲專櫃
    使用乙案,就如何確保本府對於租賃物(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令疑義部分,本會謹表示
    意見如下:
    一、按民法上之租賃契約,以不得轉租為原則(民法第 443條),惟其規定性質上並非強行
      規定,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得以特約排除之。本案市場管理處與惠○百貨公司所簽
      訂之「臺北市公有東湖超級市場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東湖超市租賃契約)第10條第
       2項但書 :「 ...如確有營運上之需要,報經甲方(本府市場處)同意後,得劃分專櫃
      出租或合營」之規定,與前揭意旨,並無不同。出租人為此項同意後,承租人即可為合
      法之轉租,此時,即成立物權法上之「占有連鎖」(或稱連續性有權占有)關係,意謂
      次承租人得基於其與承租人(惠○百貨公司)之租賃關係,對本府主張其係有權占有。
    二、次按本件東湖超市租賃契約,乃所謂之債權契約,原則上受有「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
      之拘束。是以,惠○百貨公司縱係經本府之同意而合法轉租予第三人(次承租人),本
      府對次承租人亦無任何之契約上請求權(包括民法第 455條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而
      僅得基於所有人之地位,向該次承租人主張民法第 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三、依據前述說明,在合法之轉租,次承租人基於占有連鎖關係,得主張其係有權占有,而
      排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適用。然所謂之占有連鎖,乃係以原來租賃關係(之存續)為
      基礎,則一旦原租賃關係消滅(例如:租賃期限屆至或契約之終止),次承租人之合法
      占有權源即失所依據。查本件東湖超市租賃契約第12條規定:「租賃標的物有都市計畫
      變更或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收回租賃物,乙方
      不得拒絕…」倘本府依本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因原租賃關係消滅,租賃物所有人
      (本府)自得對之主張民法第 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惟為明確起見,本案為市場
      處對惠○百貨公司為「合法轉租之同意」時,仍宜約定「次承租契約之租賃期限,不得
      逾原租約之期限,且如原租約終止時,次承租契約亦隨之終止。」並要求惠○百貨公司
      應將上述約款納入次承租契約中,以杜爭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