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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8.03.10. (88)經貿字第88892011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10日
    主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
    公告事項:
     一、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二十五章至第九十七章
       ),其離岸價格(FOB)在新台幣一二、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不超過十件者
       (即 10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不超過二十公斤),准許免證進口:
      (一)非屬本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大陸物品項目。
      (二)本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輸入規定列有「MXX」代號(需辦理
         簽證)者。
     二、本部八十六年元月廿四日經(八六)貿字第八六八九二000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依經濟部 90.04.16 (90)經貿發字第 09020020590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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