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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所列「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之輸入條件
發文機關:經濟部國貿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國貿局 90.04.10. 貿(九0)一發字第090010074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0日
主旨: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自用之研究或開發
用樣品」之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經本局核准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申請輸入未經本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
,供作推廣外銷或研究用之樣品,但應以少量且與其所營事業項目或其主要產品及研
究開發目的相符者。
二、未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申請輸入自用之研究用樣品,應與申請人身分及研究目的之
特定項目相符,並以少量進口為限。(經濟部國貿局90.04.10. 貿(九0)一發字第
0九00一00七四二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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