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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光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定義之預錄式光碟號列由原十二項修正為九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1.04.17. 貿二字第091700095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17日
主旨:公告「光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定義之預錄式光碟號列由原十二項修正為九項。
依據:
一、「光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二。
二、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台總局緝字第九一一0一四二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出口人輸出主旨所述九項號列之預錄式光碟(如附明細表),應依規定壓印標示來源
識別碼( SIDCode)。
二、輸出非屬前項表列之貨品,其為銷售及貿易所必須隨貨附送介紹產品型錄、操作說明
及驅動程式等之光碟,應於出口報單載明。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未超過每單位一片
者,得逕由海關查核後放行;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每單位超過一片,經國際貿局
核准者,海關馮國際貿易局核准文件放行。
三、本項規定並列入本局「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其他相關輸出
規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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