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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科學工業園區廠 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92.05.14. 臺會協字第092002098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14日
    主旨:公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科學工業
       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
       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九十二年三月十
       四日貿服字第0九二七00二九六八-三號函。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全球運籌發展,放寬保稅區轉售(轉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
       物品之規定,爰修正旨揭輸入條件如附件,其中第九點有關准許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
       業轉售(轉儲)大陸地區物品之範圍,增列「經重整者」;轉售(轉儲)之對象增列
       「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又為利海關管控,增列第十點有關保稅區間轉售(
       轉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向海關申報之規定。另第十四點
       配合增列「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
     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九0)園投字第0二七五一0號公告同時停
       止適用。
       附件: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
       品之輸入條件
     一、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得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
       供加工外銷;或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
       。前述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
       、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二、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仍應符合「中華民
       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入貨品、委託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之規定。
     三、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相關產品,其中農產品暫不列入許
       可範圍;惟如確有必要,且國內無生產者,可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件,向管理局或
       分局另行專案申請辦理。
     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應填具「科學工業園區園
       區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申請書」及明細表
       (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向各園區事業所屬管理局或分局申請同意文件,有效
       期限二年,同一貨品不限數量,可重覆使用。
     五、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供重整後全
       數外銷者,應填具「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供重整之大陸地區物品申請書」
       (如附件二)向各園區事業所屬管理局或分局申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二年,同一貨
       品不限數量,可重覆使用。
     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經各所屬管理局或分局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
       、零組件及相關產品,其屬「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者,園區事業應憑本輸入條
       件四、五同意文件副本依經濟部公告之簽審規定,逕向駐區海關申請報關進口。
     七、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應依「科學工
       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單獨設帳,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
       金額,以供各所屬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查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具「科學工業
       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使用清表」(如附件三),
       向所屬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報核。
     八、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應於
       進口報單上主動申報中國大陸產製及註明「本案貨品係依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
       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之輸入條件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
       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等字樣,編列不同料號,與其他物品區隔存放,以利海
       關查核。
     九、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依本輸入條件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零組件及相
       關產品准許以原型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其他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
       業、保稅工廠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轉售(轉儲)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轉儲)
       申請書」及明細表(如附件四之一及附件四之二),並檢附保稅工廠登記證、加工出
       口區區內事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科學工業園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物流中心登記證影本
       ,向各所屬管理局或分局申請。
       前項物品出區時,憑管理局或分局核發之同意文件副本向海關申請通關手續;其在科
       學工業園區間(內)轉售者亦同。
     十、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工廠及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
       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應向海關申報。但科
       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
       園區事業於轉售(轉儲)前應逐批向各所屬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准,管理局或分局於
       核准後應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轄區海關。
     十一、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依本輸入條件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委託他廠加
        工者,應填具「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
        原物料及零組件委託加工申請書」(如附件五)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委託加
        工對象以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為限,並應依「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前項物品出區時,憑管理局或分局同意文件副本向駐區海關申請通關手續;其在科
        學工業園區間(內)轉售者亦同。
     十二、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經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
        品,於進口後如經經濟部公告開放准許輸入,即不受本輸入條件第一點加工外銷、
        轉售或外銷之限制。
     十三、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依本輸入條件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零組件、
        其產製之成品、次品與呆料,及相關產品等,非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不得課稅內
        銷。
     十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如歇業或解散,其依本輸入條件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
        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之庫存品或其產製之成品、次品及呆料等應予退運出口
        、銷毀或轉售(轉儲)予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或經海關登記之物流中心,非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不得課稅內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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