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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之開會日期,在公司法修正生效日或生效日後,而涉及公司法第179 條第2 項有
關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計算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4.06.07. 經商字第094020784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7日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
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準此,公司法修正條文如經總統令公布,則應自公布
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先為敘明。如公司股東會之開會日期,在公司法修正
生效日或生效日後,而涉及公司法第179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有關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計算時,自應依修正生效後公司法之規定辦理,與寄發開會通知書之日期無涉。
二、修正後公司法第179 條第2 項各款無表決權之股份數,應依同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
,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中。(經濟部 94.06.07.
經商字第0九四0二0七八四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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