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 2 月 4日屆滿,當然廢止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94.07.15. 經工字第09404604900號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15日 主旨:「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 94年 2月 4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依據: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