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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應施檢驗嬰兒搖床四項商品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並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
驗嬰兒搖床四項商品明細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7.11.21. 經標三字第097300079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主旨:廢止「嬰兒搖床四項商品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
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經濟部 97.11.21. 經標三字第0九七三000七九六0號函)
公告事項:
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嬰兒搖床四項商品明細表」。
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嬰兒搖床四項商品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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