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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101年 3月20
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1.03.06. 經授貿字第10140004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6日
主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101年 3月20
日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13款及第 9條第 1項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其起岸
價格( 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 24 PIECES/UNI
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 MXX」規定進口,但屬
稅則第6802節下之石材、稅則第6907及6908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
24件以內且在40公斤以內:
(一)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
(二)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列有特別規定「 MXX」代號者。
二、「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前述大陸物品之 CIF總價。「單項產品
」之項別係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則授權海關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
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稅則第68章及69章貨品,其有貨品專
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
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
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三、輸入前述准許免證並免依「 MXX」規定之大陸物品,仍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
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部96年 6月22日經授貿字第 09620022410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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