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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戶籍登記裁罰權起算認定基準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9.30. 台內戶字第10504360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30日
    主旨:有關戶籍登記裁罰權起算認定基準 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法務部 105年 9月20日法律字第 10503514330號函復略以,按行政罰法第27條
       第 1項、第 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關於以不作為之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之作為義務,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究應
       如何認定?係自應作為而不作為時起算,抑或俟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 1
       04年 9月 3日經「 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
       )」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
     二、查戶籍法並未就罰鍰之裁處權時效為特別規定,應受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限制,次
       依戶籍法第48條第 1項規定,申請人有依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其立
       法目的係為正確戶籍登記,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即處以罰鍰,以此作
       為督促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促使正確戶籍登記之方式。故申請人應履行登記義務而
       不履行之情形,於國人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即不作為狀態之繼續,
       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須至其履行登記義務時,方屬行為終了。爰有關類此情
       形之裁處權時效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 2項規定,應以國人辦竣戶籍登記(即履
       行登記義務)後起算 3年,以符戶籍法正確戶籍登記之立法目的。
     三、本部 100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197827號函有關戶籍登記之罰鍰裁處權時效起算
       時點,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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