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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巿議員、巿長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1.10.16. 中選一字第091000078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主旨:公告台北巿第九屆、高雄巿第六屆巿議會議員暨台北巿、高雄巿第三屆巿長選舉候選
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五十條第三項,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 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十月二十四日止。
(二)時 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
(一)直轄巿議會議員選舉:
1.台北巿議會第九屆議員: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2.高雄巿議會第六屆議員: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二)直轄巿長選舉:
1.台北巿第三屆市長: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2.高雄巿第三屆市長: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三、表件及份數: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 (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保證金:
(一)直轄巿議會議員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直轄巿長選
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二)保證金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為限
。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申
請登記時,向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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