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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草案應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以使民眾能充分了解使用,並加強行
政院公報資訊之完整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97.01.28. 院臺聞字第09700813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8日
主旨:有關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請確實依規定送刊行政院公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1條第 2項、第 154條及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等
之規定,本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程序時,應將該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
報。
二、另據法務部89年 3月20日法89律字第007928號函,法規命令應踐行預告程序者,不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條所列 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為限;即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明確授權
,以前開法條所定 7種以外之名稱(例如公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務所作
抽像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本法所稱之「
法規命令」,從而其發佈前仍應錢行本法規定之預告程序,將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
三、茲經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檢討96年度法規命令草案送刊行政院公報之情形,仍有
部分機關未落實前開草案送刊規定。為充分保障民眾知的權益,強化行政院公報完整
性,促進公民參與,仍請確實踐行送刊作業,以求完備。(行政院秘書長 97.01.28.
院臺聞字第0九七00八一三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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