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衛生行政機關承辦衛生行政之具藥師資格的衛生行政人員,如其執行之業務非藥師法第十五
條第一項所規定各款之業務者,得不必加入當地藥師公會及請領執業執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2.6.18.衛署醫字第4283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6月18日
主旨:衛生行政機關承辦衛生行政之具藥師資格的衛生行政人員,如其執行之業務非藥師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各款之業務者,得不必加入當地藥師公會及請領執業執照,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72.6.6. 七二衛四字第三七七八0號函。
二、依據藥師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衛生署72.6.18.衛署醫字第四二八三七七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